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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配资杠杆开户 鲁 泰A: 关于鲁泰转债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

2024-08-28 08:39    点击次数:199

   证券代码:000726、200726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鲁泰A、鲁泰B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4-064 债券代码:127016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债券简称:鲁泰转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“鲁泰转债”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 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   特别提示:    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鲁泰 A 股票自 2024 年 7 月 8 日至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16 日已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 8.74 元/股的 70%(即 6.12 元/股),且“鲁泰转债”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。根据 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 A 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(以下简 称“《募集说明书》”)的约定,“鲁泰转债”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。公司 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5 号——可转换公司债券》 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——业务办理》及《募集说明 书》等相关规定,现将“鲁泰转债”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    一、回售条款概述    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的约定,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:   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 70%时,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。   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、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,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,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。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,则上述“ 连续三十个交易日”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。   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,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,该计息年度不应再 行使回售权,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。   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   IA=B×i×t/365   IA:指当期应计利息;   B: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;   i: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;   t:指计息天数,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(算头不算尾)。   二、“鲁泰转债”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  (一)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  “鲁泰转债”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且公司鲁泰 A 股票自 2024 年 7 月 8 日至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16 日已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 回售条款生效。   (二)回售价格   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,本次回售价格为“鲁泰转债” 票面金额加当期应计利息。    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IA=B×i×t/365    其中:B 为 100 元/张,i 为 1.80%(“鲁泰转债”第五个计息期年度,即 日至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20 日,算头不算尾,其中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20 日为回售申报期首 日)。    计算可得:IA=100×1.80%×133/365=0.656 元/张(含税)    由上可得“鲁泰转债”本次回售价格为 100.656 元/张(含息、税)。    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,对于持有“鲁泰转债”的个人投资 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,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 20% 的税率代扣代缴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回售实际可得 100.525 元/张;对于 持有“鲁泰转债”的合格境外投资者(QFII 和 RQFII),免征所得税,回售实 际可得为 100.656 元/张;对于持有“鲁泰转债”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 所得税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回售实际可得为 100.656 元/张。    (三)回售权利    “鲁泰转债”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,“鲁泰转债”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“鲁泰转债”。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。    三、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   (一)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   按照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5 号——可转换公司债券》 等相关规定,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, 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 1 次回售提示性公告。公司将在《中国证 券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刊 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。    (二)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   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20 日至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26 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,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 单。回售申报一经确认,不能撤销。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,可于次日继 续申报(限申报期内)。回售款到账日之前,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,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。债券持有 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,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。   (三)付款方式   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“鲁泰转债”,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。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,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影响。   四、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  “鲁泰转债”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,但暂停转股。在同一交易日内,若 “鲁泰转债”持有人发出交易、转托管、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,按以 下顺序处理申请:交易、回售、转托管。   五、备查文件 债券回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; 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。   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